欢迎光临
发起主题
2007-07-24
  回复 | 编辑

:如我企业代其他企业或个人(以下简称:乙方)向另一企业(以下简称:丙方)购买货物,我企业先代乙方垫付资金给丙方,我企业做账 借:其他应收款  贷:现金 后附发票复印件,发票的抬头为乙方,我企业将发票和货物给乙方,乙方付款给我企业 ,企业做账  借:现金 贷:其他应收款 后付收据开具给乙方,这种是否应作为委托代销业务处理,涉及增值税?

 

:您好!从您提供的信息看,上述您单位代垫了资金,属于自己购进货物,然后转交给委托方,要依法征收增值税。

 
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、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》(财税字[1994]26号)规定,代购货物行为,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不征收增值税;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,均征收增值税。(1)受托方不垫付资金;(2)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,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;(3)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(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)与委托方结算货款,并另外收取手续费。


2007-10-25 22:10 回复 | 编辑  




Powered By Openlab v1.0 (Debug Build: 0.0) © 2008. 页面执行: 0.359秒. 内存使用: 54.3MB. 11 次数据库查询.